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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骗农民土地建大楼 烂尾6年未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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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09: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至今仍在农民耕地中已烂尾近6年的交通局综合楼框架。

  2010年,河北邢台隆尧县交通局开始修建综合服务楼。此后,因征地程序不合规,土地批复被撤销,大楼也成了违法建筑,至今烂尾。

  六年来,承包这片土地的村民们一直要求相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2月17日,隆尧县委宣传部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事情肯定会处理,但无法给出具体时间表。

  村民称村委会造假骗取土地

  2015年,河北邢台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的11位村民,把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此前,他们还把该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政府都告了。

  村民们称,村委会先是以租代售,后来造假骗取他们承包的土地,并在土地上修建县交通局办公大楼。

  原来,这11位村民从1999年开始承包村里的土地,承包期30年。

  2010年2月,村委会告知部分村民,县里要发展经济,要租他们的近127亩集体土地。在谈好补偿标准后,部分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租期与村民们的承包期限一致。

  村民们称,5月18日,就在地里的小麦还有半个月就要收割的时候,突然来了一伙人,强行破坏农作物,并开挖地基。后来,他们才知道,这是要建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楼和法院办公楼。

  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在2011年9月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2009年4月,县政府拟征收东河村集体土地8.5公顷,折亩127.6亩。县国土资源局与东河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与《征地结果确认表》,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逐级申报批准,河北省政府作出《关于隆尧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此外,交通局和法院的建设项目用地也有批复文件。

  河北省政府认定征地程序不合规此前曾两次不予受理

  村民们发现,村委会根本没有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拿给他们签字。他们怀疑,《批复》有问题。

  于是,村民们分别于2010年6月和7月分别向河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过,省政府两次以申请人的申请日期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上游新闻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隆尧县政府分别于当年2月26日和4月18日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分别征收东河村8.5公顷土地和10.5公顷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75万元,也就是每亩地5.05万元。

  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该村的人均耕地只有0.5亩,如果以此补偿标准,地没了,但这点钱并不能维持多长时间,只能出去打工。但以村民现在的身体状况和文化程度,外出打工还不如在家种地,至少能养活自己。村民们的意见高度统一:要地。

  在村民们的坚持下,河北省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5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核查,省政府作出的《批复》涉及的《征地结果确认表》与事实不符,表中也没有物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土地承包人、土地使用权人的签字。

  河北省政府认定,征地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征地程序不符合规定,撤销此前作出的《批复》。

  河北省政府撤销《批复》,也就意味着其他手续均因土地批复的撤销而在诉讼中被确认违法,县交通局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用地无法律依据,在建的大楼也属于违法建筑。

  官方回应:肯定会解决问题

  大楼建起来容易,拆起来难。

  原本要修建的法院办公楼只打了地基,恢复土地原貌较易。村民们说,那块地已于2014年9月恢复原貌并种上庄稼。

  但直到现在,主体结构已完成的交通局办公楼还在那立着,在周围农田的映衬下,显得很突兀。

  去年11月30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文国等11位村民诉隆尧县交通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县交通局是负责交通运输工作的行政机关,不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责。村民要求交通局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归还土地的要求于法无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村民们不服裁定,已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时,村民也起诉了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要求他们恢复土地原状。

  2月17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东河村村支书董群华。董群华表示,采访要先联系县委宣传部,随后挂断记者电话。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尹迎怀则称自己正在开会,隆尧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路贵增则始终未接电话。

  隆尧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该县正在召开“两会”,县委书记也是刚到任不久,此事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说得清楚的,县里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事情肯定会处理的,但什么时候能有个结果,这个不好说。”

  法律专家:村民可请求民事赔偿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蒋阳兵介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的建设用地,需要经过行政征收程序。人民政府需要向原土地的所有权人(村集体)、承包权人(农户)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并对农户进行安置。原土地的所有权人(村集体)、承包权人(农户)不服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行为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蒋阳兵认为,原土地承包人与用地单位隆尧县交通局之间在本案中属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土地承包人如认为用地单位隆尧县交通局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楼房的行为违反国土、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可依法向国土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并请求处理。

  如原土地承包人认为用地单位隆尧县交通局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侵占土地给其造成了损失的(如土地未经征收径行强占),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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